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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31 22:44:54 打印 字号: | |

目录

1.丁某洪、丁某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2.江西某光电有限公司、袁某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3.简某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4.郭某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5.彭某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6.丁某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7.钟某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8.姚某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9.袁某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10.罗某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案例1

丁某洪丁某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丁某洪、丁某平将幼儿园收购款私自处理,未向法院申报,未交付至法院履行债务,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和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5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丁某平偿还新余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006590.27元,被告丁某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6月1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丁某洪、丁某平偿还原告朱某根借款本金及利息1121466元;2020年12月23日、2021年2月8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分别就原告黄某春、江某进与被告丁某洪、丁某平的民间借贷纠纷作出调解书。调解书确认丁某洪、丁某平欠黄某春借款本金及利息372000元;确认丁某洪、丁某平欠江某进借款本金及利息117138元。判决或调解生效后,丁某洪、丁某平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后当事人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丁某洪、丁某平以两人共同经营的新余某幼儿园名义,另行开设中国银行账户接收了新余市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收购该幼儿园款项共计5552548元。该款项到账后,其中的150000元归还了朱某根、黄某春部分借款,法院强制扣划了346622.25元,其余资金均被用于两人其他经营、偿还两人未经司法确认且不具有优先权的债务或租赁汽车等。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丁某洪、丁某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立案侦查。2024年8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丁某洪、丁某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和一年六个月。丁某洪、丁某平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10月12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具有履行的强制性。被告人在未向法院申报的情况下,擅自将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务或用于个人消费等,导致生效裁判无法执行,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司法权威,也侵犯了胜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两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期间,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变动情况,另行开设银行账户接收幼儿园出售款项,将出售款项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经营及偿还未经司法确认且不具有优先权的债务,只有很少部分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属于典型的逃避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2

江西某光电有限公司、袁某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执行人江西某光电有限公司在案件执行阶段虚假申报公司财产且未经法院准许和申请执行人同意,将公司机械设备抵押,其抵押借款均未用于偿还涉案债务。法院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江西某光电有限公司罚金50000元上缴国库,判处袁某英有期徒刑十个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26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深圳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本金及利息1946173.45元。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2月21日,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12月30日,法院向被执行人江西某光电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虚假申报公司财产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未经法院准许和申请执行人同意,分别于2017年1月3日、2017年8月23日、2018年7月18日将公司机械设备向银行抵押借款约2000余万元。,2015年12月至2017年10月,被执行人账户还有其他资金入账,金额远超执行标的,均未用于该案执行。袁某英作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其以不服判决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8年6月14日,袁某英被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8年9月10日,法院再次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并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亦未如实申报财产。分宜县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及袁某英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事立案后,被执行人向法院交纳执行款1200000元。2022年9月1日,袁某英被分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23年10月10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江西某光电有限公司罚金50000元上缴国库,判处被告人袁某英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虚假申报公司财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且未经法院准许和申请执行人同意,将公司机械设备进行抵押,抵押借款均未用于偿还案涉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袁某英作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活动、财产处置、债务清偿负责,因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其被司法拘留后,仍未积极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判处罚金,并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其抗拒执行的嚣张气焰。该案警醒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任何试图挑战法律权威,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3

简某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执行人简某芽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同时转移财产至其儿子名下,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4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就原告邓某波与被告简某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确认简某芽于2021年10月14日前向邓某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45277元。调解协议生效后,简某芽未履行还款义务,邓某波于2021年10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2022年4月17日,简某芽将其在某石料厂拆伙股金100000元转移至其儿子简某辉的银行卡中,致使调解协议的内容无法执行。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将简某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1月28日,简某芽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4月19日,简某芽与邓某波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了邓某波的谅解。鉴于简某芽具有坦白、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及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2023年4月21日,渝水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简某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简某芽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将拆伙股金100000元转移至其儿子银行卡内,致使生效调解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相关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鉴于被执行人具有坦白、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从轻判处了被执行人缓刑。该案对试图通过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4

郭某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执行人郭某军在案件执行期间借用其哥哥名义承包工程,并将工程款用于个人开支及赌博挥霍,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30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就原告邓某与被告郭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生效判决,郭某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邓某借款本金1657350元及利息121539元。2021年5月12日,郭某军以其哥哥郭某平的名义承包了贵州省某项目的木工工程,并以郭某平的名义接收该项目的工程款476000元。郭某军接收工程款后,并未主动履行其还款义务,而是将部分工程款用于个人开支及赌博挥霍,其行为系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2022年7月29日,郭某军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23年1月4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郭某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郭某军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谅解等从轻情节,2023年3月10日,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某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郭某军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仍漠视法院判决,拒不履行其还款义务,并借用他人名义承包工程、接收工程款。同时,郭某军将部分工程款用于个人开支及赌博挥霍,致使案件未能执行到位。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迫使其履行还款义务,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此案给那些心存侥幸,妄图隐匿财产及刻意躲避执行的“老赖”敲响了一记警钟。


 

案例5

彭某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执行人彭某财在案件执行阶段拒绝报告财产,在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后仍拒不履行,并私自将名下多项财产折抵未经司法确认的借款,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1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就原告刘某雄与被告彭某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生效判决,彭某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某雄借款本金760000元及利息663528元。判决生效后,彭某财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刘某雄于2015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彭某财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但彭某财仍未主动履行。2016年1月5日,彭某财被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6年3月16日又被法院罚款50000元。而后,彭某财不仅有财产拒不申报,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并且私自将名下多项财产折抵未经司法确认的借款。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将彭某财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1年6月10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彭某财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历经一审、二审,2021年12月31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上诉人彭某财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彭某财不仅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未做任何履行,而且不按照法院报告财产令的要求申报财产。在法院对其处以司法拘留和罚款后,仍私自将名下多项财产折抵未经司法确认的借款,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该案表明,任何心存侥幸、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6

丁某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执行人丁某雄擅自将房屋转让给其儿子,未向法院申报,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5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就原告林某忠与被告丁某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生效判决,丁某雄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某忠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61600元。判决生效后,林某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3月7日法院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丁某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丁某雄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依职权查询发现丁某雄在执行立案后,擅自将名下一套房屋转让给其儿子,且未将房屋转让款交至法院。2020年7月6日,法院将丁某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1年3月24日,丁某雄家属与林某忠达成还款协议,林某忠对丁某雄予以谅解。2021年4月30日,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丁某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丁某雄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擅自将其所有的房屋过户至其儿子名下,妄图达到规避法院执行的目的。法院通过执行专项调查固定了被执行人擅自将房屋转移给其儿子,未向法院申报、未将转让款履行债务的证据。虽然被执行人家属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谅解,但是被执行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得到惩处。

 

 

案例7

钟某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被执行人钟某昌与申请执行人卢某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仅履行三期执行款。人民法院在对钟某昌作出罚款决定后,其仍拒不履行。卢某涛向法院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钟某昌迫于刑罚压力,积极筹款付清了款项。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3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就原告卢某涛与被告钟某昌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钟某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卢某涛17000元。判决生效后,钟某昌未履行还款义务。2024年4月7日,卢某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法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钟某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4年4月17日,钟某昌与卢某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其仅履行了三期执行款。执行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钟某昌,告知其拒不履行的后果,钟某昌仍拒不履行。2024年7月18日,法院向钟某昌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其仍未缴纳罚款。2024年7月15日,卢某涛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请求法院依法追究钟某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2024年7月30日,执行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在某小区内将钟某昌抓获到案,并告知钟某昌即将面临的刑事责任。钟某昌迫于刑罚压力,立即联系亲属筹款,当场付清了款项并取得了卢某涛的谅解。卢某涛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且一直逃避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罚款决定书后,其仍不知悔改,拒不缴纳罚款、履行还款义务。该行为不仅损害了胜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司法权威。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被执行人迫于刑罚压力,积极筹款履行义务,申请人撤回自诉,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8

姚某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被执行人姚某强在案件执行阶段拒不申报财产,经执行查询发现姚某强名下有豪车、豪宅,系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在对姚某强作出罚款决定后,其仍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敏向人民法院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刑事自诉立案后,姚某强迫于刑罚压力,主动将执行款及罚款交清。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4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就原告黄某敏与被告姚某强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约定姚某强于2024年2月5日前,一次性退回黄某敏品牌授权费50000元。到期后,姚某强未履行还款义务。2024年3月11日,黄某敏向分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法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姚某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姚某强拒不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查询发现姚某强名下有奔驰车一辆、价值百万房产一套,系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的情形。2024年4月15日,法院向姚某强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其仍未缴纳罚款。2024年4月1日,黄某敏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姚某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姚某强收到刑事立案短信后,迫于压力主动联系法院交清全部执行款及罚款。黄某敏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姚某强在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心存侥幸,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系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罚款决定书,仍未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被执行人收到刑事立案通知后,迫于刑罚压力,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9

袁某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被执行人袁某清在案件执行阶段拒不申报财产且态度恶劣,在对袁某清作出罚款决定后,其仍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钟某英向人民法院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袁某清接到法院刑事庭工作人员电话,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付清了全部款项。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4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就原告钟某英与被告袁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生效判决,袁某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钟某英借款本金7000元。判决生效后,袁某清未履行还款义务。2024年2月21日,钟某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法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袁某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袁某清拒不申报财产。执行人员电话联系袁某清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其态度恶劣且拒不履行。2024年3月13日,法院向袁某清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其仍未缴纳罚款。2024年3月15日,钟某英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袁某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刑事自诉立案后,袁某清接到法院刑事庭工作人员电话,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付清了全部款项。钟某英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袁某清在法院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拒不申报财产。法院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其还款时态度恶劣,且本案被执行人向他人借款仅7000元,金额较小却拒不偿还,主观恶性较大,其行为系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应给予严厉打击。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被执行人迫于刑罚压力,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自诉,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10

罗某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被执行人罗某珠在案件执行阶段虚假申报财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罚款决定后,仍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波向法院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刑事自诉立案后,公安机关将罗某珠抓获归案,其家属代为支付执行款。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9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就原告袁某军、分宜县某加工厂与被告黄某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袁某军、第三人罗某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黄某波工伤保险待遇费用134657.26元。判决生效后,袁某军、罗某珠未支付赔偿费用。2022年4月20日,黄某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法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袁某军、罗某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罗某珠虚假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8月26日,法院向罗某珠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其仍未缴纳罚款。2023年8月14日,黄某波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请求依法追究罗某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2023年11月9日,浙江省东阳市公安机关将罗某珠抓获归案,11月11日,分宜县公安局依法将罗某珠羁押在分宜县看守所。2023年11月21日,罗某珠家属代为支付执行款。黄某波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为工伤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系涉民生案件。被执行人罗某珠虚假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罚款决定书后,亦未缴纳罚款,且自恃人在外地,可以逃避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倒逼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