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1
近日,为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全省法院提升破产审判能力水平,以破产审判现代化服务保障江西经济高质量发展,省法院在全省各级法院2023年审结的破产案件中选取了十个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新余中院报送的“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转清算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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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在“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八起涉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新余中院行政庭一个案例成功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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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第二届涉未成年人案件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司法建议评选结果的通报》,新余中院少年庭1篇裁判文书入选。
来吧来吧
让我们一起看看
具体的优秀典型案例和裁判文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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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1
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转清算案
关键词
破产重整转清算重整期间新增债务认定 破产财产处置 公平清偿
审理情况
新余中院于2016年9月30日裁定批准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光伏硅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其重整程序,重整投资人韩国SNM公司和其在中国成立的苏州希恩门贸易有限公司成为赛维光伏硅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新余中院裁定批准生效的重整计划,赛维光伏硅公司应清偿的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等合计157.83亿元,清偿方式包括现金清偿、留债和债转股等。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10年,自2016年9月30日起算。截至2017年12月底,重整计划规定的重整费用、职工债权、1000万元以下的普通债权已清偿完毕,1000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已完成债转股登记或提存,有财产担保债权和税款债权已支付第一期清偿款,剩余部分未支付。
2018年,赛维光伏硅公司因对国家531光伏新政策影响预计不足,此前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技改,未预备充足资金进行应对,现金亏损严重,财务负担持续变大,2018年9月底应付债权清偿款出现逾期。再加上重整投资人SNM公司在韩国也已进入破产程序,无法对赛维光伏硅公司提供资金进行偿债。新余中院考虑到赛维光伏硅公司在重整期间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重整计划已无执行可能,且已缺乏挽救可能性,及时启动破产重整转清算程序。
破产重整转清算后,赛维光伏硅公司新增债权人数量高达816家(含职工债权676家、税款债权1家、普通债权139家),新增债权金额1.57亿余元。部分债权人提出其债权系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为企业生产经营而发生的新债务,属于共益债务。针对这一情况,新余中院加强与管理人的沟通,准确认定债权性质和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确保公平清偿。一方面,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增债务统一明确不属于共益债务,并在债权人会议材料中,从实质和形式两个角度予以分析说明。从实质上分析,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发生的债务不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负担的债务;从形式上分析,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发生的债务不属于破产法规定的六项共益债务中的任何一项,故最终认定该类债务不属于共益债务,并按照破产债权审查标准分别认定为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对此无一债权人因对债权性质存有异议而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另一方面,因本案大部分债权为原重整程序中采用以股抵债、留债方式清偿,但未按期支付股息、利息的债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整转清算后,重整计划中的偿债安排失效,以股抵债债权人以债权金额扣减已收到的股息、留债债权人以债权金额扣减已收到的利息确定“债权人未受清偿部分的债权”,并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确保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分配。
赛维光伏硅公司破产重整转清算后,新余中院积极督促清算组加快资产处置进程,要求清算组在资产处置时通知法院、抵押权人、债权人会议主席参加,监督资产处置全过程。经过数次拍卖,主厂区资产以及氯碱厂资产和生活区资产分别于2021年5月27日、2023年12月1日由买受人公开竞得。
典型意义
企业重整期间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重整计划已无执行可能且已缺乏挽救可能性,及时规范转换程序、宣告企业破产,有利于提升破产程序效率、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本案在破产重整转清算过程中,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为企业生产经营而发生的新债务,从实质和形式上审慎认定不属于共益债务,并按照破产债权审查标准准确认定债权性质和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确保公平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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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小雨(化名)的父亲在出租屋内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小雨及其奶奶将房屋出租人诉至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确认被告房屋出租人周某(化名)、张某(化名)赔偿小雨及其爷爷、奶奶3人共计32万余元。因周某、张某无赔偿能力,导致小雨家庭生活陷入困难。
救助过程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小雨的母亲早已改嫁并失去联系,小雨与父亲及年迈的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在父亲去世,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后,小雨被迫面临辍学困境。该院遂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向小雨发放司法救助资金。了解到小雨面临中考升学压力,为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状态,该院主动与小雨所在学校进行沟通协调,促成学校每学期为小雨申请困难补助,并安排班主任定期家访。该院还充分发挥承办法官身兼心理咨询师的优势,同步为小雨开展心理疏导,使小雨逐步走出母亲改嫁失联、父亲意外去世的沉重悲痛和心理阴霾。目前,小雨性格开朗,成绩优异,在班级中当选为班长。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统筹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既解决未成年人生活困难,又保护其心理健康的典型案例。突如其来的变故使小雨身心受到极大创伤,无法继续正常的学习生活。为此,人民法院及时发放司法救助资金,并且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聚焦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主动对接教育部门,协调解决学业困难问题。另外,考虑到亲人意外身亡对未成年人造成了较大心理影响,承办法官帮助未成年人“从心”开始,主动引导和鼓励未成年人走出心理阴霾,积极面对生活,不仅给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传递党和国家的温暖与关爱,更展现出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中的温情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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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某在明知被害人小杨(化名)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在微信聊天过程中确立恋爱关系,之后第一次见面时发生了性关系。此后二人在七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发生性关系二十余次,并导致被害人怀孕和引产。案发后,小杨被身边朋友同学孤立,辍学在家,换学校后仍无法正常就学,并出现脾气暴躁、害怕出门与人接触、不敢独自睡觉等行为,经医院诊断患有重度以上焦虑症状和重度以上抑郁症状。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该规定的用词是“一般不予受理”,而非“不予受理”,表明存在例外可予受理之空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对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予支持。就本案而言,被害人除身体受到伤害外,精神所受伤害尤巨,已出现重度抑郁和焦虑,正常学习和生活受到负面影响,与人沟通亦出现障碍。截至二审期间,其精神状态未见好转,种种不利后果,将有极大可能伴随其终身。基于以上有关事实,法院将被害人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请作为《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例外情形,结合钟某的家庭情况,判决钟某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害人初次遭受性侵时为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长期的性侵害行为不仅使其身心遭受伤害,还造成了名誉贬损、正常学习和生活受到负面影响等严重后果,在精神层面给其造成持续性甚至伴随终生的痛苦。法院积极回应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诉求,充分了解情况后,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支持了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以填补其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给予其和家人一定的心理慰藉。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彰显了人民法院力争对未成年被害人落实最大限度司法保护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