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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联合金融机构召开建立“预查废”“预执废”工作机制座谈会

作者:邹令清  发布时间:2024-05-31 17:03:40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推动执源治理工作,探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新模式,5月29日,新余法院联合金融机构召开建立“预查废”“预执废”工作机制座谈会,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及法院干警参会。

会上,市法院通报了近年来金融纠纷案件办理情况,介绍了诉前调解、诉前保全等工作,并对金融纠纷“预查废”“预执废”工作机制进行了详细说明。金融机构表示支持法院工作,建议由相关部门联合确定相关工作机制,发挥“预查废”“预执废”的作用,既回应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又避免因“程序空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与会人员就如何运用“预查废”“预执废”工作机制、提高金融纠纷案件执行效率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下一步,新余法院将持续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交流,将“预查废”“预执废”工作机制落细落实,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知识链接:

什么是“预查废”“预执废”制度?

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不良债务诉讼、执行立案或执前督促中,发现被执行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被一家或多家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且经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出具《预查废证明》《预执废证明》作为金融机构核销不良债务的凭证,金融机构直接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呆账核销申请,无需再进入诉讼或者执行程序。

“预查废”“预执废”制度适用范围?

适用类型:针对信用卡纠纷及标的额1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对象: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金融机构。

“预查废”“预执废”制度实施意义?

“预查废”“预执废”制度的实施,既能积极回应金融机构的诉讼需求,极大缩短金融机构获取核销依据的时间周期,又能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申请重复立案,减少审判、执行程序的空转,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