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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非诉执行审查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20 10:28:24 打印 字号: | |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非诉

执行审查典型案例

 

为展示新余法院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启示、指引和示范功能,进一步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促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5件涉民生及环境保护非诉执行审查典型案例。

 


案例一: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某火锅店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案,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火锅店厨房调配料处理区发现火锅店使用过期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某火锅店作出罚款50000元并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该火锅店收到决定书后,既不缴纳罚款,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某火锅店加处罚款50000元,并向被处罚人送达履行催告书,被处罚人仍拒不履行。为此,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情况】

经审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某火锅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红线,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任何企业及个人不得有丝毫逾越。本案中某火锅店明知是过期食品仍予以使用,此种漠视消费者健康、枉顾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行为,行政机关重拳出击给予高额罚款,契合人民群众的期待,亦保护了人民利益。针对缺乏诚信经营意识的企业,法院支持强制执行有力打击了无良商家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对抱有侥幸心理的餐饮企业形成有力震慑,同时以案示警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把食品安全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守护了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为新余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分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

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2014年,吴某某与分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分宜县住建局)签订《江西省分宜县居民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由吴某某租赁位于分宜县沁湖丽园小区廉租房一套。租赁期间,分宜县住建局经调查,发现吴某某于2013年购买了一间店面,其隐瞒这一情况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此分宜县住建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限期责令其退回该套廉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占用房屋期间租金的行政处理决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吴某某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更未履行退回廉租房及补交租金的义务,故分宜县住建局向分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情况】

经审查,分宜县人民法院认为:分宜县住建局作出的分房管决〔2019〕第14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廉租房是针对无力购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设计的一种社会保障性住房,其存在的意义在于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权。但实践中,却存在承租人通过隐瞒实际情况以获得租房资格或者在租房期间经济条件改善,但不主动退租的情形,这些行为均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碍廉租房政策的良性运行。吴某某名下有一间店面,其在完全有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情形下,通过隐瞒实情获得廉租房承租权,其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打击。分宜县住建局经核实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切实维护了廉租房制度的良性运行。


案例三: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

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8日,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分宜县某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存在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要求等火灾隐患,为此,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到期后,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复查时发现该幼儿园并未予以整改,后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幼儿园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认定该幼儿园未在规定时间及时消除火灾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违法,故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幼儿园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及逾期不缴加收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该幼儿园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故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向分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情况】

经审查,分宜县人民法院认为: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分消行罚决字[2022]0005号】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消防安全无小事,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分宜县某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其园内学生均为幼儿,抗风险能力尤为低下,但该幼儿园却放任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要求这一状态,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且在分宜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不整改,行为性质较为严重,理应受到行政处罚。分宜县人民法院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负责的理念,及时受理并裁定准予执行,以实际行动警示相关责任人,要时刻将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


案例四: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

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新余市人社局)与被执行人谢某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谢某隐瞒其丈夫付某死亡的事实,继续领取付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新余市人社局核查后,向谢某送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谢某在期限内将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退回。但谢某未按要求退回,新余市人社局遂对谢某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谢某退回冒领的养老保险96358.73元。谢某收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退回养老保险待遇。之后,新余市人社局向其送达履行催告书,谢某仍拒不履行。故新余市人社局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情况】

经审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依法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提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谢某隐瞒其近亲属付某死亡的事实,骗取养老保险待遇,侵害了国家财产,损害了国家利益。该案的办理,有力地打击了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切实守护好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另外,通过追缴冒领养老保险待遇,也起到教育引导城乡居民依法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作用,保障社保基金安全持续运行。

 


案例五:新余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

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新余市自然资源局经调查发现某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超过批准的用地范围,擅自占用某区的集体土地共计13.58亩(耕地1.24亩),用于省道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建设,占用的土地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9.06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4.52亩,即向某公司作出了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仅退还了一部分土地、缴纳了罚款,既未对违法占用土地上的路基自行拆除和恢复原状,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为此,新余市自然资源局向该公司送达了履行催告书,该公司仍不履行,故新余市自然资源局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查情况】

经审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余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粮安天下,耕保为先。渝水区法院始终筑牢耕地司法保护屏障,助力打造环境友好、土壤肥沃、永续利用的绿色粮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本案中某公司擅自超过批准用地范围,占用未经批准土地甚至耕地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对土地及耕地的保护制度,新余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力传达了保护耕地、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为后续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敲响了警钟。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