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公司拉货,却不小心撞倒他人,受害人将员工与公司诉至法院,员工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袁某长期受聘于某鞋业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18时1分,袁某驾驶无牌电动车,在新余市渝水区仙女湖大道行驶至万商红89栋路段,倒车时因未注意安全,撞倒行人熊某英,造成熊某英受伤。当日,熊某英被送往新钢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江西新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英的左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熊某英随即将袁某、鞋业公司及公司负责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连带赔偿各项损伤十万余元。
法院审理: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袁某撞到熊某英,致使其受伤,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由于熊某英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交通事故是袁某在为该鞋业公司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的,加之袁某一审时经传唤后无故缺席审判,故,判决袁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驳回熊某英其他诉讼请求。
袁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鞋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袁某二审期间提交的新证据,可以认定袁某在事发时仍在为该鞋业公司工作,并能印证袁某是在为其拉货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鞋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其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新余中院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该鞋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驳回熊某英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九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公司职工在为公司执行职务时造成他人损害,不必过于惊慌,应积极应诉,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而公司应当积极承担赔付责任,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