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参加文体活动意外受伤,侵权责任谁承担?
案情回顾:2022年,年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小Y在母亲的陪护下到M少儿篮球俱乐部报名并接受篮球培训,一起参加课程的还有小C等其他未成年人。一天课前,小Y、小C等十几名其他未成年人学员在M俱乐部培训场地一起追随M俱乐部老师进行抢球活动,在一个右转弯过程中,小Y在小C 身后摔倒受伤,老师紧急将受伤的小Y和其他学员隔离并立即送医。经诊断,小Y为右肱骨髁骨折,经鉴定,小Y右上肢损伤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法官说法:小Y未满8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需对小Y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主体有:直接侵权人,小Y的父母,负有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的教育机构。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与小Y共同活动的小C等人对小Y有侵权行为,故小C等其他未成年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小Y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M少儿篮球俱乐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在M少儿篮球俱乐部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及小Y的监护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应由M少儿篮球俱乐部承担全部损失。
2023年8月,市法院依法判决由M少儿篮球俱乐部承担小Y受伤的全部侵权责任。
法官寄语: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该履行好对参加培训的儿童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教育管理职责,用合适的方式预防和化解经营风险;同时监护人亦应当谨慎选择课外培训机构,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