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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中院执前调解巧化纠纷
作者:万淑萍  发布时间:2023-04-04 17:2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中院通过积极开展“执行阶段立案前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北海市某租赁店因与李某、某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于2021年8月向北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海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裁决,李某承担各类费用共计5.6万余元,某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等两公司承担不超过1/2的补充责任。裁决生效后,李某等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北海市某租赁店向新余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

执行干警在收到当事人的立案材料后,通过调查,发现李某长期在外经商,未履行裁决义务数额不大,若进入执行程序可能会影响其正常经商,决定启动“执行阶段立案调解”工作。执行干警在电话联系上李某后,通过反复沟通,分析利弊,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严重后果。李某经过认真思考,愿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开展执前调解,是新余中院探索诉源治理的有益尝试,既能推动矛盾就地化解,又在节约司法资源的条件下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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