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财险营销服务部系某公司名下赣EB74xx、赣EB70xx重型自卸货车保险人。2021年9月,徐某驾驶赣EB74xx货车与潘某驾驶赣EB70xx货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后两车送往某汽车修配厂维修,因维修费余款未付,该汽车修配厂诉至法院,请求徐某、潘某、某公司、某财险营销服务部支付余款及利息。某财险营销服务部汽车认为案涉事故中两车均为同一被保险人,商业险合同对该情况约定了免责条款,且已就免责条款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解读】
本案最关键的争议焦点为:事故中两车均为同一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应否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首先,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来看属于责任保险,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保险实质是转移驾驶人的风险、责任,并不当然是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其次,从合同的相对性来看,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制度的构建是以车为基准而不是以人为基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为“一车一保”,一辆机动车对应一份保险合同,即使是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之间也构成相对独立的肇事方和受损方,应按照各自的保险合同关系进行处理。赣EB74xx、赣EB70xx重型自卸货车虽然同名义上挂靠某公司,但实际所有人及驾驶人分别为徐某、潘某,互为对方驾驶车辆的侵权责任人,理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某财险营销服务部以两车均属于同一被保险人为由拒绝承担赔付责任的意见不成立。
【小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