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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如有过错,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不必提前30天并可要求经济补偿
作者:袁文 李斌  发布时间:2023-02-17 17:03: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中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宋某XX公司(下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2022年初用人单位开始欠发宋某工资停止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宋某用人单位邮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后未再上班,后宋某就支付工资、办理离职手续、经济补偿金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宋某关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宋某工资以及为宋某办理离职手续的申请,驳回了宋某关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请求。宋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宋某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宋某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自行离职,不符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从而未支持宋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因此情形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本案中,宋某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邮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遂根据宋某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及工资水平,支持了宋某主张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中存在过错,都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实中,如果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拒绝交纳社保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法官建议:一是劳动者要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将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晰,在后期维权道路上将减少很多阻力;二是劳动者要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提出的维权主张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在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要办理工作交接,否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时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正是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各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其诉讼请求最终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

小编普法:窗体顶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窗体顶端

小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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