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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法同行 法官说法】新余中院依法调解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
作者:艾小红 邓潇  发布时间:2022-07-04 17:20:28 打印 字号: | |

案件详情:

何某与林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一案,将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应支付何某股权转让款1776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纠纷解决:

二审期间,林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称因当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对公司利润前景预估过于乐观,实际上公司根本没有那么高的利润,判决一生效再强制执行,将使公司资金断裂,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何某的债权也可能不能全部得到实现。针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做何某的工作,询问其是否同意延长企业的付款时间,纡缓一下企业的资金压力,既不损害其利益,还能为经济发展出力。最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何某同意将应付款项分三年付清,实现了保障当事人的经济效益和促进企业良性发展效果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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