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责任如何分配,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
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沈某受雇于彭某,在某村小学改造工程施工中受伤,经鉴定,沈某身体4处分别构成八至十级伤残。一审法院根据沈某与彭某之间系提供劳务关系以及各方存在的过错,判决彭某、沈某、案涉村委分别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彭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新余中院提出上诉,经二审承办法官耐心做工作,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并及时履行完毕。当事人特意送来锦旗以示对法院调解工作的认可和感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
现实中各种雇佣行为非常普遍,由此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或致害责任纠纷也层出不穷。法官提醒,此类案件中,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应当对自身负有高度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如对事故发生有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雇主,负有指挥、监督、管理、培训、安全保障等义务;而作为工程发包方,如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承包人,如发生事故,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因此各方主体在劳务活动中,应当牢记自身的义务和责任,降低可能存在的事故风险。
小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