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如果未依法清算便已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劳动者工资未结清,怎么办?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公司未在依法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劳动者工资未结清的劳务合同纠纷。胜农公司聘任方某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后公司以决议解散为由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将该公司注销。因该公司尚有15000元工资未支付给方某,方某将公司拖欠工资情况反映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在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亦是股东)和股东之一郭某出具一份承诺书给方某,承诺限期将公司所欠工资15000元支付给方某。承诺期届满后,江某、郭某未支付拖欠工资。一审法院判决江某、郭某将拖欠工资支付给方某,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法官提醒: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实中确实存在有的公司注销前未依法进行清算,亦未形成书面的清算方案报股东会决议予以确认的情形。因此,法官特别提醒,公司清算注销前应向社会公告,然后依法结算清楚劳动者的工资、税费等债务,公司注销前没有清算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的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支付拖欠的工资。
小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