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为庆祝春节,傅某所在村的村民从浏阳某烟花制造公司处购买了大量烟花。大年初一清晨,傅某来到住所地村祠堂门口,正好遇见村民准备放烟花,村民看见傅某过来就叫其去点烟花。傅某遂戴草帽用打火机逐个点燃摆在村祠堂前广场上的烟花,其中一个烟花突然发生爆炸,致傅建艳左眼及脸部其他部位受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事发后傅某等人到该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该案历经一、二审,法院判决认为,涉案烟花产品级别属C级,依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国家标准的规定,产品燃放不应出现倒筒、烧筒、散筒、低炸现象,而本案烟花燃放后其外部包装有明显烧黑痕迹,显然不符合上述安全标准,且案涉烟花产品燃放后存在散筒现象,故存在一定质量缺陷。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消费者按照通常的使用方式进行燃放,如发生损害,则说明其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潜在危险,可以确认系案涉烟花存在缺陷致伤傅某。傅某因该公司的烟花产品存在缺陷受到人身损害,该公司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但傅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过程中未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遂根据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该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总计赔偿金额高达37万余元。
法官提醒:安全一万天,事故一瞬间。端午节即将到来之际,消费者在选购相关产品时,应留意产品标识和说明书,注意使用安全。一旦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积极援用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