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六·五”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2022年6月1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新余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李某某、周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一起因两被告非法越界采矿行为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公益诉讼案件,系全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新余中院采用七人制合议庭审理,并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非法采矿所在地政府、有关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人员到场旁听庭审。
检察机关诉称,2012年至2017年间,李某某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大理岩矿面积1427㎡,资源储量2.3万吨;周某某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大理石岩矿面积2608㎡,资源储量4.48万吨;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18.59万元,周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共计27.25万元,李某某、周某某按比例承担本案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费及评估费3.3万元。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案件事实展开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充分发表了意见。本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依法择期宣判。
【典型意义】
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彰显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指引功能,也对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积极司法作用,具有较强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意义。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案件的审理有力震慑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共同保护绿水青山,为推进“美丽江西”和新余社会主义现代化民生城市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