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渝水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胡某与王某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子一女。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双方时常发生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胡某遂向渝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小孩的抚养权产生了争议。为了小孩能够健康成长,王某希望两个小孩能够生活在一起,共同成长。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胡某同意抚养两个小孩,但是王某需要尽到母亲的义务,多多给予两个小孩关心与照顾。
为了督促王某积极行使探望权,承办法官调解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同时向王某发出《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令》裁定王某应当在日常生活中加强与被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多多陪伴,对其学习、生活给予必要的关心和照顾,使其感受到来自父母的温暖与力量,以利其健康、茁壮成长。
为妥善化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社会问题,渝水法院一直在积极探索家事审判的新模式。此前,渝水法院成立了心岸家庭学校,是渝水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的切实回应和积极探索。此后,渝水法院将进一步以心岸家庭学校为平台,通过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引导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力求将家事审判中的心理咨询及家庭教育工作成为“四季歌”而不是“一阵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