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一览:
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调解审结一起因物业服务合同引发的纠纷。某小区业主何某与小区物业公司于2018年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后何某以小区物业公司服务提供不合理、不到位、物业公司收费不合理为由拒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经物业公司催缴后,何某仍未缴纳欠缴物业费用,小区物业公司遂将何某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服务提供瑕疵情形,对该物业公司主张物业费进行酌减。后何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审理询问,该物业服务公司存在采取关闭小区门禁限制业主出行以催缴物业费情形。针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通过释理说法、判例指引等方式开展调解工作。最终,物业公司同意就其一审所主张物业费进行扣减,业主方表示认可,并当场清结。
案例小结:
小区业主的专有部分,应属小区业主的物权行使范畴,直接影响业主生存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禁止物业服务人或物业公司采取有损业主基本生存权益方式催缴物业费。本案中,物业服务管理公司通过设置小区门禁控制,阻碍业主进入小区,并以此催缴物业管理服务费。该举措为小区业主行使物权制造障碍,严重损害了小区业主生存权益,造成了小区业主对于物业公司行为的不满,使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为双方扣上“心锁”,最终引起诉讼。
法条展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