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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借如不当,出了事故责难逃
作者:新余中院 袁文、李斌 分宜法院陈桂烽  发布时间:2022-04-25 14:53:32 打印 字号: | |

亲朋好友之间因各种原因相互借车比较常见。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出借车辆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1年7月的某一天,夏某驾驶一辆登记在芦某名下的普通摩托车与黄某一辆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黄某受伤入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夏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交强险系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制度,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芦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其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导致黄某无法从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获得赔偿,且芦某将车辆出借给夏某时未向其告知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因此,判决某、夏某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分别承担60%、40%的责任。芦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新余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法官提醒:

交强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实行的目的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最大程度为交通事故受害方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的同时,对于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投保义务来说,如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偿也能减轻赔偿的负担和压力。

对于日常生活中车辆借用等情形,对于出借方来说,一定要对借车方的驾驶资格、有无不适合驾车情形、车辆使用状况等予以核查,同时及时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再上路或者出借。对于借车方来说,同样要弄清楚车辆是否已投保、车辆的状况等,否则都可能会因为自己的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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