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刘某向龚某借款,刘某父母以店面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三方签订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实际借款时间按月支付利息,借款利率另行约定”,但未明确利率标准,实际履行中刘某也只是支付部分款项,并未按月支付利息。2021年,刘某向龚某出具一张结算性借条(含利息),但刘某父母未在借条上签字。一审判决刘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并判决龚某对抵押不动产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刘某父母上诉提出,利息约定不明,优先受偿范围不应包括利息。
承办法官及时对双方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向龚某充分释明利息约定不明可能产生的后果,同时将出具结算性借条的法律后果也告知了刘某。通过不断释明法理,最终打消了双方顾虑,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承办人遂分别电话联系双方代理人,积极引导双方寻求利益平衡点,围绕借款本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耐心征求双方意见,确定调解方案后及时组织双方到场进行书面确认。最终龚某同意对借款本息做出让步,由刘某分期将借款还清,同时附加违约保障条款,如刘某违约,则龚某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且对优先受偿范围进行了明确。
该案以调解方式高效审结,既有利于龚某债权及时兑现,又兼顾了刘某一方的应有利益,避免了判后直接拍卖店面伤及老人,大大减轻了双方诉累,获得了双方认可,展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院将继续坚持树牢效率理念和效果理念,坚决把“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积极回应当事人关切,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实质化解,真心实意为当事人纾难解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