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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中院温馨提示:聚餐饮酒出意外,存在过错要担责
作者:袁文 李斌  发布时间:2022-04-20 17:31:28 打印 字号: | |

聚餐饮酒后发生意外伤亡的悲剧屡见不鲜。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聚餐饮酒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2021年9月的某一天,陈某与邹某邀请各自朋友共同聚餐饮酒。一场把酒言欢后,邹某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于途中撞向一小车,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因赔偿问题,邹某家属将以上共同聚餐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邹某疏于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在饮酒后且未配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其对自身受伤、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共同饮酒聚餐者,对彼此人身安全互负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等义务。一审法院根据在场共同饮酒聚餐者过错程度酌定每人承担不同比例的赔偿责任。

这是一起典型的“酒前是朋友,酒后变仇人”的案例。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新余中院提起上诉,共餐饮酒者也纷纷表示无辜,各方当事人矛盾进一步加深。通过二审承办法官对逝者家属耐心疏导,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释法析理,共餐饮酒者也认识到其在此次事故中存在的过错,陈某最终撤回上诉。本案虽然案结事了,但留给逝者的亲朋好友,包括此次共同饮酒聚餐者,都将是无法抹去的痛苦与懊悔。

法官再次提醒:亲朋聚餐,酒前应提醒,酒中莫劝酒,酒后要帮扶。人生有尺,饮酒有度,文明饮酒是一种社会责任,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饮酒一定要量力而行,以免醉酒,共餐者应相互帮扶关照,尽力将醉酒者安全送回家或者通知家人,不要让醉酒者独处,避免悲剧发生。

小编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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