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余中院受理一起某保险公司与熊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承办法官通过多次耐心沟通,最终促成调解。
熊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将姚某及其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渝水区人民法院,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赔偿款124817元和在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支付赔偿款2090.54元。该保险公司不服,向新余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承办法官考虑到熊某受伤住院急需医疗费,也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使熊某能尽快拿到赔偿款,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某保险公司同意在调解书签订之日起20日内向熊某支付赔偿款,本案得以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