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刷单”获刑的案例又来了,大家可要擦亮眼睛了!近日,渝水区法院又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该院经审理查明,23岁的王某某,本想在新余58同城找份工作,没想搜索到一份“刷单”的工作,被告知其只要提供他的银行卡绑定在他的手机上,将手机交给对方操作“刷单”即可,王某某什么都不需要做,等每天结束后手机返回给他,按照每天“刷单”业绩支付每天300元至500元的报酬,用一周后结算工资。被告人王某某在抖音等自媒体平台经常看到过所谓的“刷单”其实可能就是用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犯罪提供洗钱帮助,也认识到他找到的“刷单”工作就是帮助他人进行电信网络犯罪支付结算,为了快速非法获利,在对方带其到银行办理了两张银行卡,且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银行卡不得转卖或出借的情况下,开始了帮助对方“刷单”的工作,两天内,被告人王某某所办理的银行卡内共接收人民币42万余,转出42万余。其中被害人王某红被电信网络诈骗人民币74767.30元,其中就有1万余元流入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内。第三天,被告人王某某的银行卡被银行冻结,对方逃之夭夭,被告人王某某未实际获利。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该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温馨提示:网络“刷单”是一种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段,而为“刷单”提供银行卡、电话卡、工商登记四件套等,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天上不会掉馅饼,想快速赚钱、想不劳而获,情愿掉入陷阱,助纣为虐,最终只会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