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渝水法院通过执行追加程序调解执结了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执行人鼎立公司向执行审查该案的刘法官表达了感谢。
2019年12月,鼎立公司就向该院起诉了被执行人恒康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及利息,法院判决恒康公司需支付鼎立公司货款43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1312.13元。判决生效后,恒康公司并未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鼎立公司在2021年2月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该院向被执行人恒康公司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方式调查,未查到恒康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询问鼎立公司,鼎立公司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2021年6月23日,本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2月,鼎立公司向该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要求追加该公司的股东黄梦元、刘可竞(化名)为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后,审查该案的刘法官,通过本院的查询系统核查到该案的被执行人仅有1案正在执行,认为该案还是有很大的调解可能性。为积极促成调解,刘法官电话联系两名股东,告知其追加的法律后果,两名股东一开始对于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极不理解,认为法院无权追加,刘法官耐心向两名股东解释了相关追加的执行法律规定,两名股东在解释后均表示了理解,其中一名股东还特意从浙江滁州赶来调解,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股东代被执行人支付了货款本金432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完毕结案,撤回执行追加申请,放弃执行剩余款项,一起因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得以彻底的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