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渝水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渝水法院以被告人廖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缴国库。
案情经过:2013年6月8日,被告人廖某某注册了移动业务代办点,办理上号、交话费等移动业务代办服务。2020年5月左右,微信名为“牵手幸福”的人到被告人廖某某经营的店内告知其发送客户的手机号用于注册淘宝、京东等可以赚钱,被告人廖某某遂加了对方微信,并被拉至“淘宝群”、“京东群”、“抖音群”、“江西【JD】接码8元一单2群(1)”等微信群。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将客户手机号码发送至微信群,再将客户手机号接收的验证码发送至微信群,总计获利人民币4600.99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