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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知多少
作者:廖洁  发布时间:2021-12-15 17:53: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渝水区法院审结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对公司享有哪些知情权呢?股东知情权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向大家介绍一下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享有知情权。

具体来说,股东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享有查阅权和复制权,对于公司会计账簿享有查阅权,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必须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书面回复说明理由。在公司未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股东是否存在不正当目的由公司举证,法院结合案件情况进行认定。公司非正当理由不能剥夺股东所享有的知情权。

此外,股东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查阅。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要遵守公司制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在委托会计师、律师等辅助查阅时也要注意选择,因行使股东知情权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股东在行使其知情权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通过行使知情权,股东能更好的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合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查阅、复制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股东的查阅、建议和质询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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