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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约定年息一分,应理解为年利率10%还是1%?
作者:周敏  发布时间:2021-12-17 17:41: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陈某敏与被告陈某新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应被告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妻子简某交付了该借款。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原告50,000元,限2019年1月20日还清,年息按1分计算。2020年1月,被告向原告返还10,000元借款后未再向原告还本付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未还,该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当事人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被告返还的10,000元借款,根据先息后本原则,应认定为其向原告支付的借款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的问题,原、被告约定按年息一分计算,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写的《新华字典》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年息一分应认定为年利率10%,该约定并未超过法律规定标准。且按照民间借贷的惯例,其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利率,如果年息一分按年利率1%计算,则明显低于银行利率,显然非原告的本意,如此计息对原告显失公平。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按年利率10%计算借期利息和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被告尚应向原告支付利息4,863.01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的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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