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渝水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1951年出生的被告人彭某某因琐事与1950年出生的邻居彭某某发生互殴,将彭某某打成轻伤。彭某某一审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8314.9元。
2019年11月22日,因净水器排水的问题,被告人彭某某夫妇和被害人喻某某夫妇发生肢体冲突,彭某某夫妇有轻微受伤。12月11日7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为之前纠纷一事与喻某某理论,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后喻某某受伤。喻某某随即报警,并于当日12时许入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喻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彭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2020年8月3日,彭某某到案接受讯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未采取正确的处理方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喻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且自愿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宽处理。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及受害人喻某某的损失,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结果是造成对他人健康的损害。
刑法根据伤害后果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这种行为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2、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区分标准
区分故意伤害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注意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本条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只在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重伤”的一种情形,第一款实际上指的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情形,有些人认为,损伤程度凡是未达到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重伤标准的就是轻伤;有伤害没有造成重伤的,就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罪,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人体的损伤除了重伤害外,还包括轻伤和轻微伤害两种情况。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受害人喻某某两根肋骨骨折,被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因生活琐事引起,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并非穷凶极恶,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承办法官针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开展了大量的调解工作,被告人最后同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受害人并未出具谅解书,综合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损害后果,承办法官最后判处被告人缓刑。
中国有句古话叫“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摩擦在所难免,但应当本着以和为贵心态去积极应对处理,千万莫动手。“打赢”了判刑坐牢,还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打输”了伤筋动骨,忍受病痛折磨,凡事切莫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