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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扰前妻,新余一男子被判刑
作者:曹星  发布时间:2021-11-03 08:54: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渝水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被告人郑某某离婚后不停滋扰前妻,一审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罗某协议离婚。2020年6月30日,罗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间,郑某某以存在房产、存款等纠纷为由,多次通过电话或先后到罗某居住的小区、上班的地方,对其拦截、辱骂、恐吓。2019年12月9日18时许,郑某某到罗某上班的某家具店停车场拦截罗某及王某的车辆,并对两人进行辱骂,后经辖区派出所民警制止;后罗某因此辞去了工作。2019年12月15日下午,郑某某约罗某见面后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将罗某打成轻微伤;后经辖区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郑某某赔偿罗某人民币4000元,并保证不再挑起纠纷。2020年5月30日上午,郑某某到罗某新上班地点,对罗某进行辱骂,又一次将罗某殴打成轻微伤;后罗某因此被老板辞退。2020年8月29日下午,郑某某到罗某上班的高新区某商场再次对罗某及王某进行拦截、辱骂,罗某因此被迫辞去工作。2020年11月12日,郑某某自动到辖区派出所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离婚后房产、存款纠纷为由,对被害人罗某实施辱骂、殴打等行为,在公安机关制止、处理后继续实施以上行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罗某的正常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离婚后三番五次找前妻麻烦,对前妻进行辱骂殴打,严重影响其前妻的正常工作生活,影响社会公共秩序,且在公安机关制止处理后依然不思悔改,继续滋扰其前妻,应当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俗话说,好聚好散,既然离婚了,那就各自安好,向前看,开启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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