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案件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因买卖48只虎纹蛙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都被判处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缴国库。
2020年10月20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在新余市城南农贸市场以20元/斤的价格收购虎纹蛙后,以80元/斤的价格出售给新余市渝水区城东汽车站附近的开饭店的被告人周某某。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收购并出售的蛙类野生动物的物种为虎纹蛙,数量48只,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收购并出售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48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收购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48只,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周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及曹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小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修订内容,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的行为。
本案中的虎纹蛙在新余俗称“老鸽”,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早些年在乡间田野、小溪、池塘很常见,但这些年随着农药使用增加、人们猎捕增多等因素已经变得不常见。小编在此再次提醒大家,无论猎捕或打捞、买卖虎纹蛙的,都构成犯罪,切勿因满足口欲而通过各种非法渠道获取虎纹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