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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屠宰点,新余一男子被判刑
作者:曹星  发布时间:2021-07-23 11:11: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私设屠宰点宰杀生猪的案件,案件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何某某因无证私设屠宰点构成非法经营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上缴国库。

2020年8月2日起,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取得定点屠宰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新余市渝水区袁河办事处某山村、仙女湖区仰天岗办事处某村设立屠宰窝点,雇佣赵某某(另案处理)私宰生猪,对外售卖。2020年9月18日凌晨5时30分许,新余市农业农村局查获上述屠宰点,现场查获私宰生猪2头(260余斤),活猪20头,刀具5把。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私宰生猪共计24头,价值人民币1100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未经国家批准,私设生猪屠宰点,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何某某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小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淡出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有很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有无证经营烟草买卖生意、如本案中的无证私设生猪屠宰点、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生意等。容易让大家忽略的是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发放贷款,且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的行为,也可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责任编辑:渝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