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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毕某等4人贩卖、运输毒品罪案件
作者:曹星  发布时间:2021-06-28 17:31:08 打印 字号: | |

6月25日,为了迎接第三十四个国际禁毒日,扩大禁毒宣传,渝水区人民法院积极邀请新余市委办及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党员干部观摩毒品犯罪案件庭审。




渝水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毕某等4人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案件,案件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进行。公诉机关新余市工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毕某以贩卖为目的,于2021年1月23日通过微信联系曹某某购买毒品“K粉”200克,曹某某随即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要其准备好“K粉”200克。当天晚上,曹某某从杨某某处取走200克疑是毒品“K粉”(含氟胺酮)后,以160元每克的价格出售给了毕某。次日上午,被告人毕某和张某驾车从九江前往新余销售该毒品,至高速出口时被新余公安抓获。此后,毕某配合公安机关,谎称需要购买毒品“K粉”1公斤,将被告人曹某某和杨某某引诱上钩,最终公安将被告人曹某某和杨某某抓获归案。

庭审中,四被告人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清醒的认识到毒品犯罪的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案件将择期宣判。

小编提醒:

一、毒品的概念、特征及危害性?

1.什么是毒品?

根据2021年国家最新《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毒品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依赖性、非法性、危害性

3.毒品的危害:

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

二、相关法律法规

禁毒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多年来,我国政府以“禁绝毒品 ”为根本目标,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对防范毒品危害、遏制毒品蔓延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对禁毒工作涉及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彰显了我国政府的禁毒决心。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三、我国的禁毒方针是什么?

禁吸、禁种、禁贩、禁制四禁并举

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

四、吸毒者易染上哪些疾病?

1、营养不良和体重下降

2、呼吸道疾病

3、各种传染性肝炎

4、艾滋病与性病

5、感染性疾病

6、血管损害

7、神经系统损害、性功能障碍

8、精神病症状

9、肾脏疾患、皮肤损害

此外,吸毒还可以引起骨、关节、肌肉的炎症和疟疾、破伤风等。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