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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法院审结一起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案件,邓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作者:曹星  发布时间:2021-05-25 15:42: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案件,目前已经生效。被告人邓某某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上缴国库。

2018年,被告人邓某某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被告人邓某某担任该建筑公司某地办事处负责人,该办事处实行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在经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为便于该办事处在当地开展投标业务,未经建筑公司同意,私刻了该建筑公司印章一枚;及为了便于提交相关社保证明,又私刻了一枚新余市渝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专用章。同时,被告人邓某某以该建筑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在借款合同上加盖私刻的建筑公司印章,造成相关债权人起诉该建筑公司。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的家属与建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筑公司对被告人邓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伪造建筑公司印章、新余市渝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专用章各一枚,并且使用伪造的印章对外进行借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邓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建筑公司对被告人邓某某表示谅解,对被告人邓某某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小编说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构成本犯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所谓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竟、专用章,它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的符号和标记。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印章,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侵犯国家机关的印章不构成本罪。

构成本犯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所谓 "印章",是指上述单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上述单位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一般说来,公文要在加盖印章后始能生效。因此 

本条仅对伪造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上述单位公文、证件的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所谓 "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

构成本犯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构成本犯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如行为人根本就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做准备,等等。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具体罪名可根据所伪造单位的印章来定,如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等。 

本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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