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电信网络新型诈骗犯罪案件,案件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周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上缴国库。
2020年上半年,周某民(另案处理)得知网上有一个名叫AMEX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欲进行代理,并陆续找来了周某凌、郭某(上述二人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周某某进行合作,约定由周某民负责联系平台渠道及出资,被告人周某某和郭某等人负责打电话拉客户入平台投资,通过误导客户投资和限制客户提现的方式使客户亏损,周某民等人就客户的亏损按照事先与平台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获利。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和郭某、周某民等人在新余市渝水区姚家边租房,并从网上购买大量手机、电话卡、电话号码、微信号等,被告人周某某与郭某等人拨打电话或通过网上委托专门的公司拨打电话,自称是金币社区客服,使用专业话术使对方对数字货币产生兴趣,随后添加对方微信,将对方拉入名为“金币社区”的微信群内群聊,并从中筛选出有投资意向的客户,将客户拉入“金币VIP群”。该群内除了一名真实客户外,其余都是被告人周某某和周某民、周某凌、郭某等人控制的微信号,被告人周某某等人使用其控制的大量微信号不断在微信群里发送交易操作建议、直播链接等,引导客户前往直播平台观看专家讲解,下载名为AMEX的app,诱导客户在AMEX app上投资充钱,之后通过误导客户投资和后台操作限制客户提现等方式使客户亏损。至案发,被告人周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人民币2454.43元,已查明拨打的诈骗电话有618人次。2020年9月15日,公安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并在其新余市渝水区姚家边管理处租住的房屋内查获手机30部、电脑4台、银行卡14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投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拨打诈骗电话618人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但属未遂。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减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小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通过虚拟的平台,各种专业话术,团队化协助,诱骗被害人上当,虽未造成较大金额的财产损失,但其拨打电话已经超过500人次,依法构成诈骗罪,只是属于犯罪未遂。
小编提醒:
网络时代,各种新事物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骗子会利用受害人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对成功的追求、对财富的向往心理,抓住这些点,一步一步引诱受害人进入陷进。此时,提高警惕是必要的,对于陌生人的生财之道也必须慎之又慎,更重要的是通往成功的道路从来没有捷径,一夜暴富的心态不要有,对财富的追求本无可厚非,但一定要通过自身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