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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法院开展“6·5”世界环境日系列活动
作者:钟友庆  发布时间:2021-06-07 11:57:30 打印 字号: | |

主题: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2021年6月5日是第50个世界环境日,渝水区人民法院仙女湖人民法庭作为环境资源案件专审法庭,积极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围绕世界环境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主题,精心组织开展集中宣判、景区普法宣传等系列活动。

 

集中宣判,彰显司法威严

 

案例一:朱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仙女湖法庭第一审判庭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人员将位于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甘秀布村委下布村水库边上的三株香樟树砍伐后出售。经鉴定,被砍伐的三株樟树为樟科樟属的香樟,立木蓄积量合计0.1666m³,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砍伐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三株,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孔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仙女湖法庭第一审判庭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孔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雇请周某某、刘某某等八人上山砍伐树木,总计砍伐了4棵樟树及若干桐树、枫树等树木,被告人孔某某同时联系了朱某某的车辆负责装运木头并售卖,被告人孔某某乘坐装运木头的车在运输途中被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铁山派出所民警查获,并从车上扣押到樟树原木。经鉴定,被告人孔某某砍伐的4株樟树属野生香樟,蓄积量为0.3859立方米,属国家Ⅱ级保护植物。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樟树四株,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三:肖某某犯非法狩猎罪

仙女湖法庭第一审判庭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被告人肖某某在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西村村附近山里使用铁质金属夹子狩猎华南兔共12只,其中贩卖给在新余市做水产生意的廖某某2只。2020年10月20日,公安民警在新余市二化小区东面的小路上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并现场缴获兔子10只。经鉴定,送检的从被告肖某某处缴获的10只兔子均为华南兔,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禁猎期和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肖某某赔偿生态修复费人民币960元,并在新余市电视台或《新余日报》就其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6月4日,仙女湖法庭对被告人朱某某和被告人孔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及被告人肖某某非法狩猎罪等三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显示了法院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坚决态度,进一步唤醒全社会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增强践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行动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案件宣判后,三被告均当庭表示服判,承诺积极履行法院判决,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仙女湖景区普法,倡导生态文明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渝水区法院仙女湖法庭进仙女湖景区开展世界环境日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主题法治宣传活动。

渝水法院干警在仙女湖景区法治宣传


活动中,仙女湖法庭全体干警走进景区,向游客发放法庭精心准备好的生态旅游纠纷诉讼指南和环境保护手册等资料,通过现场为游客和群众解答相关法律咨询问题,并以答疑的方式向游客和群众讲解环境保护的知识,积极为他们介绍仙女湖法庭及旅游纠纷审理流程。

 

渝水法院干警在仙女湖景区法治宣传


仙女湖法庭为构建和谐的旅游环境,在景区内设立旅游纠纷巡回审判点,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公布了2条24小时服务热线,及时有效化解旅游纠纷。针对旅游纠纷的特点,法庭选择诉调对接等各种灵活的方式和途径,妥善处理旅游纠纷矛盾,力争及时化解纠纷,依法保障旅游经营者和游客合法权益和多元司法需求,营造了良好的旅游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