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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中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发布会并发布五大典型案例
作者:赖春萍  发布时间:2021-04-27 08:59:15 打印 字号: | |


4月26日上午,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至2021年3月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5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该院副院长黎仕强介绍了近几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办公室、民三庭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会议指出,2017年至2021年3月,新余中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18件,案件审判质效始终排在全省前列,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撤诉结案率达到49.7%。妥善保护了万达文化,赣酒集团、清华大学、陕西文投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保护文化创新、营造尊重原创社会风尚的作用。

近年来,新余中院不断完善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普法宣传、完善诉前调解、联动执法司法、狠抓宣传调研等方式,在推进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强化知识产权诉源治理打造知识产权类案审判特色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以下是五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余市网娱网络会所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拥有第11580628号“网鱼”、第8570227号“网鱼网咖”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荣获“上海市著名商标”。新余市网娱网络会所企业名称及店招使用了“网娱”、“网娱网咖”字样,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与其注册商标构成商标近似和不正当竞争而被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余市网娱网络会所在企业名称和店招上突出使用的标识与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比较,在识别性、字形、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且综合来看,新余市网娱网络会所不具有攀附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二者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导,故一审判决驳回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予以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典型意义:法院在依法判决新余市网娱网络会所不构成商标近似和不正当竞争的同时,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在判决中强调,从利益平衡和规范竞争秩序角度考虑,随着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提升,他人在经营中应尽量注意规范使用,对相关权利予以合理避让。因此本案审结后,经与双方当事人继续沟通,新余市网娱网络会所主动自愿合理避让,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也通过连锁店加盟形式进驻新余,在维护地方企业商户合法权益与促进知名网咖品牌进驻新余、提升新余市民消费层次和消费体验上取得平衡,生动诠释了两级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推动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扎实司法理念和审判实践。

案例二: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严某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晶华宝岛公司为宝岛系列商标权利人,其宝岛、宝岛眼镜、宝岛眼镜及图形在眼镜行业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1年第3110047号宝岛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分宜县宝岛恋眼镜店于2007年登记成立,2020年4月20日注销,其店名显示为“宝岛恋眼镜”,经营者为严某。晶华宝岛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严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晶华宝岛公司是宝岛眼镜系列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严某经营分宜县宝岛恋眼镜店,其营业执照登记字号、店面招牌、门店装修、眼镜盒、眼镜布、配镜单等均突出使用“宝岛恋”文字,与原告宝岛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因原、被告双方均为眼镜行业经营者,原告宝岛系列商标在眼镜行业具有高知名度,2011年以后已成为驰名商标,被告对“宝岛恋”的商标性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或者误导相关公众认为与原告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具有特定联系,应当认定为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驰名商标应当具有较高水平的保护,他人不得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不得将驰名商标作为厂商名称或者厂商名称的一部分使用。本案原、被告双方均为眼镜行业经营者,原告宝岛系列商标在眼镜行业具有高知名度,2011年以后已成为驰名商标,被告严志高眼镜门店标识的显著部分“宝岛”两字,完整包含甚至重合原告系列注册商标中的显著部分,从突出保护驰名商标角度,被告“宝岛恋”的商标性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或者误导相关公众认为与原告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具有特定联系,应当认定为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案例三: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新余某蛋糕饼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万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海底小纵队》动画片角色形象《呱唧》《巴克队长》《皮医生》的独占使用权人,该动画片在视频播放平台点击量突破220亿,超过100家国内电视台播放《海底小纵队》系列动画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新余某蛋糕饼店蛋糕上的玩偶形象与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享有《呱唧》《巴克队长》《皮医生》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虽有部分存在细微差异,但在整体造型、视觉效果方面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新余某蛋糕饼店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未经授权,在商铺销售附有《呱唧》《巴克队长》《皮医生》美术作品形象玩偶的生日蛋糕,侵犯了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行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中小商户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往往法律意识淡薄,甄别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较弱。本案新余某蛋糕饼店在其销售的蛋糕上,随意使用未经授权的卡通玩偶进行装饰,并认为装饰品不是主要销售标的因此不构成侵权,这实际上是法律认识上的一个常见误区。应予明确,无论是销售的商品本身,还是装饰品、赠品,均无法脱离经营行为而独立存在,均应当符合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基本要求。

案例四:杨某与新余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杨某在视觉中国网站注册有自己的实名账户,其常在该网站上传自己创作的漫画等作品。本案所涉的二幅作品分别于2010年5月6日、2011年3月13日拍摄、上传至该账户,新余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认证和管理的新浪官方微博上注册有名为“新余某广汽丰田V”的账户。2014年6月18日、2014年6月27日,该账户各发送了一篇微博,均使用了案涉第一幅漫画作为配图,均未予署名。2014年7月26日,该账户又发送了一篇微博,再次使用了案涉第二幅漫画作为配图,未予署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案涉两幅漫画作品上传于视觉中国的网站上,并署名,能够证明杨某系案涉作品的作者。新余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未予署名的情况下,在其名为“新余某广汽丰田V”的官方微博中使用了案涉两幅漫画作品作为微博配图,上述行为侵犯了杨某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典型意义:无论是微信公众号宣传,还是微博发文,配图都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但图片创作往往需要特定的专业技能和时间精力,因此随意从网络中下载图片用以配文就成为一种通行的文化恶习。长久以来,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强,知识产权观念淡薄等原因使许多人将此种行为视为理所当然。对此应予坚决纠正,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尊重知识,鼓励创新的良好社会风尚。

案例五: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新余市某汇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太平洋影音公司出版了《原创经典》以及《原创音乐电视作品集》两份作品,其中《原创经典》包含十三张光盘共169首音乐电视作品,《原创音乐电视作品集》包含一张光盘共13首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包括《敖包再相会》等涉案42首音乐电视作品。新余市某汇娱乐会所的KTV点歌设备中,包含该42首音乐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权、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新余市某汇娱乐会所主要是以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点唱放映服务为主,虽在收费中没有点唱费这一项,但是包房费、酒水消费与歌曲的点唱放映服务紧密联系,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放映涉案音像作品,侵害了原告的放映权。

典型意义:KTV经营者使用歌曲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需依法取得相关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目前,仍有大量KTV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与观念不强,因对歌曲需有偿使用或对版权费收取标准有质疑等原因,未支付版权费用,导致类似著作权侵权案件频频发生,需要引起各方面重视,推动建立良好的文化娱乐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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