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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作者:程萍 刘笑  发布时间:2021-04-21 08:57:3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被告长沙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了新余市环城路修建劳务工程,并于2019年5月28日与原告鹰潭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桥梁安装劳务合同》,合同对计量、支付、交工验收和结算等栋进行了约定。2019年12月29日双方进行了结算,截至2020年1月14日,被告尚欠18万劳务费未支付。后追偿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经渝水区人民法院调解后,被告已支付15万,剩余5万与原告协商分期偿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因其专业性、复杂性特点,向来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本案中涉及到了劳务分包以及劳务费追偿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方与由其选定的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原则上说,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都应当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但是,对一些大中型建设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设工程来说,在实践中通常实行总承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方式,允许承包人在遵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将自己总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劳务工程或者自己不擅长的专业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承包商,这样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及缩短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追究发包人的责任。

但并不是所有的实际施工人都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741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建设工程中的“实际施工人”是特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承包人,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承包人。非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法分包主要包括下列行为: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而借用资质是指投标人自己不具备或没有投标资质,投标人为了能够投标,借用符合条件的资质证明材料,领取法人代表授权书,借用公章,从而以正规合格身份参与投标的行为。因此,在合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并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追究发包人的责任。

其次,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依照建设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专业分包包括:地基与慕础设施、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等60种方式的专业承包。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对劳务作业分包的种类作了规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饭金、架线作业等13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六点提到了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其中强调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

因此,本案虽属于劳务分包的范畴,但因不属于非法转包、非法分包、借用资质的情形,原告作为劳务作业的实际施工人,仍需严格遵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能向与之签订合同的承包人进行追偿,而无法直接追究发包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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