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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倾情调解,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作者:蒋欢 邹慧贤  发布时间:2021-04-20 17:00:24 打印 字号: | |

4月16日,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傅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上了未成年人杨某,导致杨某受伤,杨某送往医院治疗期间,傅某仅支付了医疗费。因其他赔偿协商未果,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傅某赔偿各项损失22635.6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傅某向杨某支付营养费及护理费共计6090元。杨某不服,上诉至市法院。

二审中,承办法官注意到,杨某出院时,固定右侧胫骨的石膏尚未拆除,因此,在询问双方当事人时,重点查明了杨某的石膏拆除时间,询问后,就杨某出院后石膏未拆除,还需家长护理事宜,积极与傅某沟通。最终,双方一致同意傅某向杨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090元。在法院的见证下,傅某在达成协议时通过微信向杨某的父亲支付了前述赔偿款项,依法为杨某多争取赔偿款,妥善保护杨某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代表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肩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关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市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中始终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通过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实行庭前、庭中和庭后全方位调解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探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过程中,筑牢未成年人法治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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