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新余中院执行局收到一面印有“优质服务、为企解忧,法律卫士、社会良心”的锦旗,这是一份来自承租人的感谢,也是买受人的感谢。
据悉,新余某公司与分宜县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判决分宜县某公司等被告应偿还新余某公司本金及利息,并明确原告对该分宜县公司抵押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新余某公司申请执行,要求依法拍卖该抵押物。
新余中院在执行中查明,该公司抵押后,将厂房出租给一家民营企业。执行法官在张贴拍卖裁定书和腾房公告后,承租人以立即搬离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申请延期搬离。为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经执行法官多次沟通,承租人最终作出承诺,如在不动产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同意续租,则主动搬离。拍卖程序启动后,经过一拍、二拍无人报名而流拍,最后承租人以变卖价530万元竞买成交。
成交后,买受人过户面临被执行人多年拖欠的税费及滞纳金等问题,为使企业尽快复产,执行法官主动与分宜工业园联系,通过联席会议实现“府院联动”,为企业减免税收80万,申请人也第一时间领到了执行款,切实维护了双方利益,这样一个新余企业入园分宜。
为使企业行稳、走好,执行法官多次回访。新企业追加了投资,新引进了两条生产线,新招工人200名,年生产能力达5000万元。
近年来,新余中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坚持为群众办实事,在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轻对承租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保障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并积极维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智慧和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