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何某东、肖某强、华某韩、卢某星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三个月、三个月、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5日,新余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某房屋拆迁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经过招标承包了新余市某棚户区改造项目旧房拆除工程。被告人何某东、肖某强、华某韩、卢某星是该两公司聘请的拆迁工地安保人员,负责工地巡逻、工地安全等工作。2020年9月22日8时许,被害人温某平在拆迁工地捡拾旧钢筋时被发现,被告人何某东在抓获被害人温某平过程中被温某平用角磨机割伤,后被告人何某东、华某韩将被害人温某平带至工地旁的一个商店门口,四被告人对被害人温某平进行了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温某平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何某东的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10月29日,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四被告人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殴打被害人温某平的犯罪事实。事发后,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温某平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四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温某平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温某平对四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四被告人其实系正常履行职务,但其在事件发生后,冲动行事,暴力发泄怒火,不仅付出了自由的代价,还给家庭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希望以此警醒广大人民群众,有事情找警察,合法维权,切勿暴力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