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非法催收借款引起的非法拘禁罪案件,案件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廖某某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5年夏天,被告人廖某某借了34 000元给被害人焦某某,由简某某进行担保,钱实际也被简某某拿走使用,后简某某因为躲避债务逃离了新余。2015年9月,被告人廖某某纠集另外三名男子(三人身份均未查实)找到被害人焦某某要求其还钱,因被害人焦某某无力偿还,被告人廖某某等人强行将其带至新余渝水区白竹路某酒店,将其非法拘禁在酒店达七日之久。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廖某某等人对被害人焦某某采取殴打、恐吓、威胁等方式暴力追债,逼迫其筹款。被害人焦某某被逼而向他人筹款12 000元钱给了被告人廖某某,之后趁被告人廖某某等人不备,逃离了新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焦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廖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国家保护正常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对于以获取利息为目的、以放贷为生的借贷行为、高利放贷行为或暴力胁迫催收高利贷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下面小编就带大家简单了解民间借贷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其他刑事犯罪的情况:
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款,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小编提醒:民间借贷是邻里互通、民间资金互帮互助的一种方式,绝对不是生财之道,请勿迷信高利放贷行为,国家不仅不保护,甚至有如上所述的罪名进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