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0日,新余法院对一起持续近3年、经历4次审理程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宣判,二审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对一审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虚构房屋买卖和支付购房款作虚假陈述的行为罚款5万元,对虚假陈述说“不”!此次宣判,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全过程,是公正司法、发挥司法裁判价值引领作用的体现,也是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深刻写照。
改判驳回诉请
一份商品房销售合同,生出两个民事纠纷案。前案房产公司称肖某未支付购房款诉请解除合同,一二审支持其诉请,再审改判驳回诉请。后案肖某称已付房款但房屋已卖他人,故诉请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一审支持其诉请,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再次支持,重审二审承办法官及合议庭综合分析案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为,虽前案已生效再审民事判决根据交易习惯认定肖某已支付购房款,但另案刑事判决已详细载明事实原委,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皆无买卖商品房的意思表示,且肖某并未支付购房款。鉴于刑事案件所认定事实经公安依职权查明、且经过刑事诉讼程序认定,事实认定更为清晰,更为可信,合议庭遂根据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认为当事人双方皆无买卖商品房的意思表示,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实际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经审慎决定,最终判决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避免了一桩“未收房款却要返还”的“冤案”。
虚假陈述,罚款5万元
肖某在诉讼过程中,隐瞒不动产让与担保的事实,虚假陈述为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并谎称自己支付购房款甚至不惜唆使他人出具假证明,导致法院多次审理,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妨害了司法秩序。为打击虚假陈述行为,同时发挥司法在诚信社会建设中的价值引领作用,经审理,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肖某妨害民事诉讼的虚假陈述行为罚款5万元,对虚假陈述绝不姑息!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是讲诚信的体现,也是法律的要求。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不仅将受到道德谴责,也将受到法律严格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