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接收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材料,在对该案件进行诉前调解时,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被告称有还款意愿,但目前经济收入较少,不能一次性还清欠款,希望法院主持调解。经法院调解人员与原告沟通,原告同意被告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分期履行。被告提出可让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其不能按期履行还款承诺时,原告可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原告同意该调解方案。考虑到原告在外工作,来回往返花费较多,法院调解人员即决定通过多元化解e平台,利用“道律云会议”远程视频在线调解系统对该起纠纷进行在线调解,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在线完成对调解协议的签字确认,该起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大大节省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在此类案件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不信任的情况下,引入第三人担保,可以通过案外人调解担保的形式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第十五条: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