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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阮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作者:曹星  发布时间:2021-03-16 09:16: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目前已经生效。被告人阮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四万九千余元返还给被害人。

2020年6月底,被告人阮某明知其上家“程某”(未核实身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自己或通过他人为“程某”收集收款二维码,用于收取诈骗款,并从支付结算资金数额中抽取15%至20%利润。至7月26日,被告人阮某帮助“程某”支付结算资金共计242360元人民币,并从中获利49294元人民币。

其中,被告人阮某通过赖某某找到渝水区白竹路某手机店的收款二维码,提供给“程某”,2020年7月26日,被害人廖某某、杨某被诈骗的人民币1900元、300元钱支付到该二维码上。2020年7月2日,被害人雷某被诈骗的10500元人民币支付到阮某提供给“程某”的收款二维码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无视国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阮某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阮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廖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阮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小编说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大部分人可能都没听说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名的确属于新罪名,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目的在于更加准确、有效的打击各种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信息网络秩序,保障信息网络更加健康发展。

众所周知,信息网络共同犯罪有三个重要特点:

其一,犯罪嫌疑人完全可能不在同一个城市,乃至不在同一个国家,犯罪嫌疑人之间可能互不相识。

其二,在客观上,各共同犯罪嫌疑人只是分担部分犯罪行为,而且犯罪实行行为、帮助行为都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其三,在主观上,各共同犯罪嫌疑人的意思联络具有不确定性或者不明确性;而且,在许多情况下,部分共同嫌疑人表现为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这三个特点导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只能抓获实施帮助行为的人,而不能抓获实施正犯行为的嫌疑人。

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使是在上游犯罪无法完全查实的情况下,下游帮助实犯罪的嫌疑人依然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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