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庭前会议规程》(法发〔2017〕31号)第十条的规定,在庭前会议中,主持人就“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作出处理,在开庭审理前告知处理决定,并说明理由。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庭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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