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加强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和江西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赣高法办〔202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新余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向社会公开遴选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建立新余地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名单库建立后,本辖区法院委托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均从名单库中选取。欢迎有入库意向的机构,依照本公告具体内容进行申请。
一、网络辅助机构名单库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主要指人民法院在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时,对所涉及拍卖财产的信息查询,视频、照片、文字材料等资料的制作及上传,接受意向竞买人的咨询,引领查看拍卖财产、保管、运输、协助办理财产移交等拍卖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以下简称网拍辅助机构)是指入围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其应当是依法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法人(合法的分支机构)、社会机构或其他组织。
名单库建立后,本辖区法院办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需要委托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时从名单库中选取。网拍辅助机构须接受人民法院、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人民法院依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网拍辅助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二、入库条件
(一)申请加入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从事网拍辅助工作能力且近三年有从事法院网拍辅助工作的经历;
2、国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200 万元;
3、具有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
4、具有 5 名或 5 名以上能够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人员,专业能力应当涵盖法律、会计、摄影、摄像以及音像制作等;
5、建立或接入受法院监管的手机网拍辅助工作 APP,能够及时准确记录现场勘验信息、接受电话(网络)咨询、引领查看拍卖财产、协助办理拍卖财产交付等网拍辅助工作,做到工作全程留痕,留档备查;
6、具备准确记录现场勘验或核实信息,制作拍卖财产照片、视频和文字材料,记录留存查看拍卖财产情况,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等能力;
7、具备拍摄及制作拍卖财产 VR 能力;
8、具有完备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制度;
9、开展网拍辅助工作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申请加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出资人或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最高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者名单库中各网拍平台所属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为同一人且服务区域存在交叉或相同的两个以上网拍辅助机构,不得同时申请;
4. 网拍辅助机构及其股东、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存在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
5.其他不应被纳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情形。
三、入库程序
入库工作以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为原则,分公告、报名和申请、评审和确定、公示、公布和备案五个阶段进行, 同时通过随机考察、走访、面谈等方式审查申请机构申报内容的真实性。
(一)公告:法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法媒银平台等向社会发布公告;
(二)报名和申请:符合条件的网拍辅助机构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交书面申请、证明材料和入库承诺书等;
(三)评审和确定: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和监察部门对报名的网拍辅助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公正择优确定拟入库机构名单;
(四)公示:将评审确定的拟列入名单库的机构名单在法院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日;
(五)公布和备案:将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入库机构名单在法院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确定的网拍辅助机构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四、权利与义务
(一)入库后的的网拍辅助机构,可以承接执行法院委托的网拍辅助工作,依法依约取得网拍辅助工作费用。
(二)人民法院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辅助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收费原则及标准、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委托期限等,网拍辅助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书的内容开展工作。
(三)拍卖结束、撤回拍卖、中止拍卖后,网拍辅助机构应在3日内将拍卖标的相关材料交还执行法院。
网拍辅助工作中涉及的照片、视频、文字说明等资料或载体,应当交执行法院立卷归档。未经执行法院同意,网拍辅助机构不得使用。
(四)因网拍辅助工作产生的费用,执行法院可按照每个案件拍卖(变卖)成交标的类型,向网拍辅助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费用计算方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达封顶金额的按照实际费用收取,超过封顶金额的按照封顶金额收取。针对同一案件涉及多项拍卖财产的,拍卖财产不在同一地市等特殊情形,执行法院和网拍辅助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量及产生的合理支出,共同协商确定网拍辅助工作费用。
网捕辅助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向执行法院提供发票并附相关费用明细。
(五)被委托的网拍辅助机构未能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或委托书约定完成网拍辅助工作的,经网拍辅助机构申请或委托法院决定,可以更换。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在委托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将其经办的网拍辅助工作相关资料交回人民法院。
出现前款情形,委托法院应当按规定另行选定网拍辅助机构。
(六)网拍辅助机构对网拍辅助事务须尽勤勉义务,应积极与拍卖财产所有人、实际占有人联系现场看样事宜,确因上述人员不配合等原因导致现场看样不能的,应及时告知承办法官协调解决。
网拍辅助机构对网拍辅助工作须尽安全保障义务,在组织看样前应充分了解拍卖财产状况,保证安全有序组织看样,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承办法官报告。
(七)委托法院与网拍辅助机构确立委托关系时,应签订相关保密条款或单独订立保密协议。网拍辅助机构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当事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机构的除名
网拍辅助机构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机构从名单库中除名;造成执行法院、当事人、买受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丧失入库资格和条件的;
(二)通过不正当手段进入网拍名单库的;
(三)网拍辅助机构及其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辅助工作中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四)将受托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名单库之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人;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执行法院委托事项,或超期完成委托事项的;
(六)工作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整改的;
(七)工作中发生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故意泄露工作秘密或者过失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通过捏造、虚构等方式夸大或者缩小拍卖财产瑕疵,引诱或者阻碍他人看样或妨碍竞买人公平竞价的;
(十)代竞买人竞买与其提供网拍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十一)网拍辅助机构及其股东或隐名股东、实际控制人、出资人、开办人、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竞买与其提供网拍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十二)就拍卖辅助范围内工作向竞买人等违规收取费用的;
(十三)未通过执行法院定期组织工作考核的;
(十四)其他应当从名单库中除名的情形。
被除名的网拍辅助机构三年内不得被再次纳入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凡申请进入司法拍卖辅助备选机构信息库的专业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1.《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申请书》及承诺书原件(见本公告附件);
2.营业执照副本、机构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实缴出资登记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明实缴资本情况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4.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机构在执业经营中无不良记录、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明;
5.执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6.截至公告发布前一日,机构在册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在本机构近1年的缴纳社保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7.近三年以来,机构作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与法院签订的入驻合同及业绩证明材料(需包含签订时间、项目内容等关键内容)和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8.近三年机构荣获相关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
9.从事网拍辅助工作硬件设备相关证明材料;
10.特色优势、增值服务、既往成功案例等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以上材料中注明须提交原件的,必须提交原件,其他材料须提交彩色复印件一份并加盖本机构公章,一并按顺序装订后交予我院执行局进行审核;申报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应制作目录清单、标注页码、统一以A4纸打印装订成册,同时将所有申请材料的彩色扫描版(PDF格式)发送至邮箱zxj6423002@126.com,邮件标题注明机构名称。
我院对申报机构进行登记和材料初步审查,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申报机构在3日内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
申报机构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参评资格,且五年内不得申请进入新余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二)申报时间及地点
1.时间:申报时间为即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逾期不受理。
2.地点: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人:邹法官
联系电话:0790-6423002
3.监督电话:0790-6426353 监察室
附件:
1.《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入库申请书》
2.《入库承诺书》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1日
附件1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
入库申请书
单位名称:
填写日期:
申请书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单位系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符合《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入库工作的公告》中申请机构范围及相关资质要求,不存在限制申请情况,现自愿申请入选“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名单库”,并保证本单位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申请材料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信息,本单位自愿承担一切不利法律后果。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表 | |||||||||||||||
机构名称 | |||||||||||||||
通讯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电话及传真 | |||||||||||||
工作联系人 | 身份证号码 | 电话及邮箱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执业年限 | ||||||||||||||
办公面积(㎡) | 自购面积 | 租赁面积 | |||||||||||||
业务范围 | |||||||||||||||
资质(证书)名称及编号 | 资质(证书)审批(备案)单位 | 有效期限 | |||||||||||||
机构荣誉 | |||||||||||||||
业绩 | |||||||||||||||
(简要叙述,不可涉及相关秘密。) | |||||||||||||||
机构简介 | |||||||||||||||
(200字以内) | |||||||||||||||
特色优势 | |||||||||||||||
增值服务 | |||||||||||||||
工作人员名册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现任职务 | 资格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进入机构时间 | 备注 | ||||||
附件2
入库承诺书
因本机构申请从事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自愿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以下承诺:
(一)自觉服从法院管理和监督;
(二)不得将网拍辅助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它机构、组织和个人;
(三)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拍卖财产;
(四)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与其拍卖辅助工作相关的竞买活动;
(五)根据工作需要,委派工作人员到委托法院驻点;
(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执行工作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七)承诺签订委托法院确定的保密协议及安全协议。
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自律准则或该承诺的,自愿接受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其它法律责任。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