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正在服刑罪犯的犯罪管辖,应注意以下四种情况:
1.发现了宣判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即发现了服刑罪犯还有漏罪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原审地人民法院”不一定是“原审人民法院”。因为,有可能漏罪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审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或者相反。因此,需要根据漏罪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由原审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即又犯新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新罪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由服刑地的基层、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3.服刑罪犯在服刑期间犯脱逃罪,且脱逃期间没有实施其他犯罪的,也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对于服刑罪犯脱逃期间又实施新的犯罪,如果是在脱逃罪犯被抓回服刑地后发现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对罪犯的脱逃罪、在脱逃期间实施的新的犯罪一并审判,并根据原判刑罚和已执行刑罚的情况,确定罪犯应执行的刑罚。
如果脱逃罪犯在脱逃期间实施了新的犯罪,在犯罪地被抓获并发现了其实施的新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罪犯的脱逃罪、在脱逃期间实施的新的犯罪一并审判,并根据原判刑罚和已执行刑罚的情况,确定罪犯应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