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于外国人犯罪的管辖,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适用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犯罪的所有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已经把这一规定删除。因此,外国人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一审管辖权。外国人实施的其他刑事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一般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和我国公民在上述地方的犯罪一样管辖。外国人在国际列车上实施的侵害我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和我国公民在国际列车上实施犯罪一样管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对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此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