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某与罗某等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罗开慧等共同向原告伏如某支付合作出资款1719600元,并以1719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向原告伏某支付从2020年9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并向原告伏某支付违约金200000元。罗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但罗某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向新余中院交纳诉讼费。中院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按上诉人罗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