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黄某口头签订了一份玻璃买卖合同,黄某接受某公司提供的价值295,990元的玻璃,在支付部分货款的情况下,剩余85,990元货款未付,某公司在追讨无果的情况下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黄某也提起反诉。一审法院在审理后判决,一、黄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城公司支付货款83,990元;二、驳回黄勇的反诉诉讼请求。黄某不服提起上诉,新余中院在审理后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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