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余中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付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约定“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付某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故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向付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783.17元。该公司不服上诉,在二审承办法官的耐心解释说明下,该公司自愿主动撤回上诉,并表示服判。
日前,新余中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付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约定“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付某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故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向付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783.17元。该公司不服上诉,在二审承办法官的耐心解释说明下,该公司自愿主动撤回上诉,并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