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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围墙毁损,员工竟成被告
作者:周翰雨  发布时间:2021-02-20 16:44: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某公司将公司办公室、食堂、宿舍、厂房装修工程发包给张某承建施工。后张某所承建施工的门楼、围墙相继倒塌并损坏了周围相关附属物及绿化设施。刘某为该公司职工,其向公司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其在管理阶段无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否则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后该公司未能就门楼及围墙倒塌赔偿事宜与张某、刘某达成一致,遂将二人诉致法院,要求刘某就此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刘某非本案适格被告。后该公司不服,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该公司员工,其为公司指派对工程项目进行材料采购以及现场管理,虽其向公司出具《保证书》一份,但该《保证书》的内容仅为刘某的履职声明,刘某并非公司发包工程的合同相对方,未涉及于公司与施工方的合同或劳务关系之中。二审支持一审对于。该案中,刘某所签署《保证书》并不发生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虽该《保证书》名为“保证”,但其内容为刘某承诺其在履行职务中无弄虚作假行为,依据其内容,刘某所签署《保证书》实际仅为履职声明,最终刘某被认定为该案的不适格被诉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第二节第六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日常生活中,所常称“保证”确有连带责任之意,但“保证”多出现于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之中,一般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之行为,而本案刘某并非与该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亦非施工合同相对方,因此其不承担因该公司围墙倒塌产生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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